税法-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13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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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所得来源地判定

# 无住所居民个人政策

# 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

# 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

# 境内工作天数比例

# 183天居住时间标准

# 非居民个人税务政策

# 居民个人纳税义务

# 月度税率表适用规则

# 累计居住天数判定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三方面内容:所得来源地判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及税款计算。
所得来源地判定: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为境内所得。无住所个人若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仅在境外任职但实际在境内工作,需按境内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确定境内所得。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按半天计入工作天数,但居住天数判定中不足24小时不计入。
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分两类处理。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仅就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按境内工作天数比例计算收入额;累计居住超90天不满183天的,需合并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外支付的全部工资薪金,按天数比例计算收入额。无住所居民个人则需将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支付部分及境外工作期间的境内支付部分纳入计算,连续居住满6年者需全额计税。
税款计算:无住所居民个人适用综合所得年度七级累计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则按月计算税款,使用月度税率表。若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需分摊至6个月单独计税,不合并当月工资且不减除费用,直接按月度税率表计算。
政策明确区分居住时间标准、累计居住天数及境内工作天数比例,确保税务处理符合183天居住时间标准等判定规则,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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