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13章税收征收管理法-182纳税信用管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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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企业纳税信用管理范围

#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类型

# 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标准

# 新设企业M级认定条件

#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流程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

# 失信信息公布停止时间

# 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判级

# 非经营性指标扣分规则

# 税收失信提前停止条件

纳税信用管理部分明确了适用企业纳税信用管理范围,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新办企业、无收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类型分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扣分制,总分100分或90分起评)和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判级(如D级)。
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标准从A级到D级逐级递减,A级为最优,D级为最低。新设企业M级认定条件规定,未发生直接判级失信行为的新企业或无收入但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可定为M级。
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非正常户每年一次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流程,修复审核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失信信息公布停止时间为满3年后的5日内;若已补缴税款、罚款且公布满6个月,可申请税收失信提前停止条件,经审批后提前终止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强调信息公布的时效性和条件限制,结合信用修复与直接判级规则,形成完整的纳税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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