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杀人就不用偿命?这两个真实案子说清楚这3种情况照样判死刑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只要凶手有精神病,杀人最多就是坐牢,肯定不会被判死刑。甚至网上还流传着“精神病杀人不判死刑?”的夸张说法,把特殊个案当成了普适规则,其实这个说法完全不对,精神病也分很多种,不是所有精神病杀人都能逃过死刑。今天咱们就结合两个真实发生的命案,给大家说清楚:到底什么样的精神病杀人会被判死刑,普通人遇到有人拿精神病说事儿脱罪,我们该怎么争取公道。


一、先搞懂:法律上对精神病杀人的责任划分,到底是怎么定的?

很多人听不懂“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个专业词,咱们先把精神病责任能力划分的逻辑用大白话捋顺,再结合两个案子拆解清楚:

  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凶手完全疯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比如凶手砍了人之后,还以为自己砍的是木头,这种情况不会判死刑,一般会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意思是凶手确实有精神病,但病没重到完全分不清对错,他知道自己拿的是刀,知道砍人会死,知道砍人是犯法的,只是因为生病导致猜疑心变强、控制能力比正常人弱一点,这种情况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罪行够重照样判死刑。
    咱们今天说的第二个案子,凶手叶德志就是这种情况:他患有精神分裂症,总觉得同村的叶某要害自己,觉得自己家车打不着火是叶某搞鬼,还觉得村里空气有毒是叶某放的,但他分得清谁是叶某,知道自己带的是菜刀,知道砍人会出人命,所以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完全不用负责。
  3.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凶手装疯或者病情很轻,完全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判死刑照样判死刑。

二、两个真实命案:哪怕凶手有精神病,满足这两个条件照样判死刑

这些年公开的精神病杀人死刑判例不在少数,咱们今天挑两个最有代表性的讲:先看第一个案子,2010年山东东营发生的凶杀案,凶手邵光恒因为情感纠纷,当街连杀两个人,逃跑后还挟持小孩拒捕,最后被判死刑:
邵光恒离婚后没正经工作,专门靠骗征婚的女人吃喝骗钱,他盯上了丧偶征婚的钱叶,和钱叶谈恋爱之后,天天好吃懒做还赌博,一直找钱叶要钱。钱叶发现不对劲之后提分手,邵光恒一直死缠烂打,钱叶为了摆脱他,找了新男朋友林强,还把这事告诉了邵光恒,约出来谈分手。结果邵光恒带着刀赴约,当街就捅死了林强和钱叶,还把劝架的王太捅伤。
邵光恒作案之后跑了,警方约好和他见面借钱的地点设伏抓捕,他快到约定时间的时候察觉不对,掏出刀拒捕,还当场挟持了一个一岁多的小女孩当人质,警方为了救人开枪打中他,把他抓住了。邵光恒对自己杀人的事完全承认,没有精神病,最后法院因为他连杀两人,绑架小孩拒捕,情节特别恶劣,直接判了死刑。

再看第二个案子,就是咱们刚才说的广东廉江精神病杀人案,这个案子更能说明问题:凶手叶德志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后照样判了死刑,还核准执行了:
2025年3月27日晚上,叶德志揣着两把菜刀,骑摩托车去找他怀疑害他的同村叶某,结果叶某不在家,叶某家门口站着叶某的外婆韦某某(69岁)、叶某的妈妈叶某花(36岁),还有叶某花怀里抱着的不到两岁的孩子何某某。叶德志直接上去就砍,当场把三个人都砍死了,其中那个小孩才一岁十一个月,还没满两岁,话都还说不利索。
作案之后叶德志跑了,跑不动之后自杀未遂,被警察在家里抓住了。之后司法鉴定认定叶德志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意思就是他确实有病,但还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直接判了叶德志死刑,叶德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2026年10月叶德志被执行了死刑。

为什么叶德志有精神病还会被判死刑?法院给出的理由非常明确:

  1. 叶德志作案的时候,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知道自己拿的是刀,知道砍人会死,知道砍人是违法的,只是因为生病偏执地认定有人害他,不代表他完全控制不了自己。
  2. 叶德志的情节太恶劣了:当场杀了三个人,其中还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小孩,他找的是叶某,冤有头债有主,却对无辜的路人小孩下死手,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根本达不到从轻处罚的条件。就算他有精神病,也不能免死。

很多人可能会问:“那凶手家属赔偿了,拿到谅解书是不是就能免死?”在这个案子里,叶德志家属从头到尾都没联系过被害人家属,一分钱赔偿都没出,也没有认错道歉,被害人家属根本不可能出谅解书,法院当然不可能从轻判。


三、普通人遇到凶手拿精神病当挡箭牌,该怎么做才能争取到该有的公道?

很多人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就是“凶手有精神病是不是肯定不用死了?我们该怎么办?”其实不用慌,按照下面这几步来,就能最大程度争取公道:

1. 对凶手的精神病鉴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申请重新精神病鉴定

很多凶手家属会偷偷找关系做假的精神病鉴定,把正常人说成有精神病,或者把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说成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为被害人家属,你看到鉴定结果之后,只要觉得不对劲,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找更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做鉴定,避免凶手靠假鉴定脱罪。
举个例子:如果凶手明明平时正常上班干活,跟人聊天打牌都正常,突然作案之后就拿出一个“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你肯定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大概率这个鉴定就是有问题的。

2. 抓住核心辩护点:只要凶手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就要求法院必须判死刑

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跟法院说,其实只要抓住这两个核心点,就不会错:

  • 第一点:凶手作案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哪怕确实有精神病,只要他知道自己在杀人,知道杀人犯法,就不该从轻。
  • 第二点:凶手情节特别恶劣,比如像本案一样杀了无辜的人,杀了老人小孩,或者连杀多人,只要满足这些,就算有精神病也该判死刑。
    就像广东这个案子,凶手杀了三个无辜的人,其中还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你说这个情节够不够恶劣?就算他有病,也轮不到从轻处罚,毕竟三条人命摆在那,一句“他有病”换不回三条人命,也不能抹平被害人家属的痛苦。

3. 民事赔偿不要放弃:哪怕凶手被判死刑,该要的赔偿一分都不能少

很多人觉得凶手都被判死刑了,还要赔偿干嘛?其实不是,凶手就算被判死刑,他自己有财产的,他的家属也愿意为了轻判出钱赔偿的,被害人家属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这些费用。还是刚才说的广东案子,被害人家属就明确说了,凶手家属一分钱都没赔,他们之后还要起诉要民事赔偿,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该拿的赔偿一定要拿。


四、最后给大家澄清一个误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免死金牌”是错的

很多人都被网上的谣言带偏了,说只要有精神病就能免死,其实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过往的判例来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免死金牌,就像最高法和一二审法院在广东这个案子里说的:罪行极其严重的,就算有精神病也不会轻纵,病护不住犯下的罪行。
举个大家都能听懂的例子:你去街上走路,有人因为精神病怀疑你害他,上来就砍死你,最后因为他有病就不用判死刑,你觉得这对受害者公平吗?法律要保护凶手的合法权利,更要给受害者一个公道,不能因为凶手有病,就放过害死无辜的人,这才是法律公平的体现。
就拿今天说的两个案子来说:第一个案子里邵光恒因为感情纠纷当街杀人,还挟持小孩拒捕,罪行滔天,必须死刑;第二个案子里叶德志有精神病,但他杀了三个无辜的人,连不到两岁的小孩都不放过,照样死刑,这才是符合普通人认知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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